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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是瀛和律师践行的法律理念,更是瀛和刑事辩护律师的至高荣誉。为了展示瀛和刑辩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辩护成果,对青年刑辩律师提供业务指导,警示人们敬畏法律,瀛和律师事务所发起了有效辩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本次评选活动面向瀛和总分所、联营所全体律师,采取“个人自荐申报、律所综合评定”两个维度确定获奖名单,在2025年1月4日举办的年会上公布结果。
过去的一年,瀛和刑辩论坛接连举办,明显提升了瀛和刑辩律师的学术影响力、品牌影响力。相信本次有效案例成果又是一张擦亮瀛和刑辩的新名片。有效辩护典型案例名单如下:
案例名称:①某大型国有医院医生受贿案;②某电子科技公司CEO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①2023年5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14个国家委部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在全国强势推进医事医疗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安志军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大型国有医院医生的委托,担任其被控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人,二审辩护正处于国家对医事医疗领域反腐败整治的高峰期。在辩护人的极力争取之下,本案在取消开庭后,法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非法证据排除、调取了同步录音录像供辩护人查阅等,最终,在距离开庭取消的一年之后组织开庭,并很快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一审认定的受贿罪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也由一审的十年降低为五年六个月,罚金同步减少。开庭期间,检察院撤回抗诉。当事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的独特价值在于:医院的人员构成属性很复杂,分为行政、事业和工勤编制,法律对具有行政职务的院长、科室主任及拥有处方权的医生涉嫌受贿有明确的规定,而对某些医务岗位人员及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进行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的有效辩护,对厘清司法实践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②2021年9月30日,工作和生活在北京的张某被江苏某警方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刑事拘留(此前已刑事立案),羁押在某市看守所。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接受委托后,安志军律师紧急南下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当事人被取保后,安志军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深入交流,仔细地了解案涉事实的全过程,并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和提出进一步的辩护意见。因案件背景复杂,某委总揽案件基调和走向,导致本案初期推进极其艰难,但本案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口的事实客观存在,辩护工作的紧密跟进又使案件无法“带病”结案。三年的坚持与锲而不舍,办案机关终于在立案三年之后的2024年9月14日作出决定,对本案终止侦查。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相对不错的结果,当事人的态度同样重要。那就是,坚决顶住办案机关的“缓刑”承诺,尊重事实,相信法律,对没有的事实绝对不作虚假认罪认罚。这样的当事人及其态度,是很多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
北京市某区某乡道上,一辆载满烟草的小型面包车被北京市顺义区烟草管理部门查获,经询问面包车司机,车上的烟草均为走私烟草,烟草的买家为嫌疑犯何某某,烟草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某区警方,警方迅速将嫌疑犯何某某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在嫌疑犯何某某被羁押的近6个月的时间里,本律师前后会见嫌疑犯10余次,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和心理辅导,商量下一次被提讯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渐渐帮他赶走心中的恐惧,涤除眼神中的绝望。该案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此案是典型的行刑交叉类案件,辩护律师要擅于利用行政法律和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化解刑事风险。
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即使领导亲自督办,也未必就一定会办成铁案。在嫌疑犯始终没能办理取保候审,且由一名副检察长亲自督办的情况下,案件在一退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实属不易。
某药厂与包括A药业公司在内的二十多家代理商协商后,采用虚高药品原料的“高开高返”、“学术推广”等方式实现利润分成,统一收取某药厂转来的“推广费”,同时与二级代理商制定“推广费”分成比例,并结合实际销售情况核转“推广费”至对方指定的账户,维护之前的营销网络。后在国内近期医药反腐的行动中,检察院遂对A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各高管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提起公诉。
胡律师作为A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的辩护人对本案作无罪辩护。通过对在案证据梳理,没有相应证据佐证A药业公司返还的推广费是明确包含向医院或医生行贿的费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药业公司及其所有员工指使、授意或者纵容、默许任何医药代表、二级代理商向医务人员行贿。同时,一些涉案的医药代表的口供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他们并不认识A药业公司的员工和高某等人,收到A药业公司推广费后向医务工作人员行贿,并不是受A药业公司指使,属于他们个人行为与A药业公司和高某等人无关。最终检察院在法院审理阶段全案撤回起诉,并对所有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证据不足不起诉)。
本案上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后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的难点:本案上诉人所涉团伙诈骗案中,同案分案处理的另一名主犯,在本案上诉人被起诉前,已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且判决已生效;同案犯多人的口供均指向上诉人为涉案公司其中一名老板,口供对上诉人很不利;审计报告确认的上诉人团队涉案金额为79万余元,金额比较明确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除诈骗罪外还涉嫌非法买卖个人隐私信息,有被另行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通过多次会见上诉人及对在案证据的研判,本案辩护人抓住案卷中每一个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点,在辩护词中将每一个证据截图串联在一起进行阐述,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关于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独特价值: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较低,本案二审期间没有一点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既减了两年刑期更减了近一半的罚金,二审结果出乎家属和上诉人的意料,均表示对结果很满意。
辩护人一定要善于发现并抓住案件证据中的每一处细节;更应当多听取当事人的自辩,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律师要打破常规思维,二审改判率低但并不是不可能,一定要有将不可能变为可能的勇气。
吴某某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吴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律师的无罪辩护,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最终判处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四起事实,认为吴某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但辩护律师经过与被告人沟通,查阅卷宗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其并无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追求裁判结果发生的行为,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理由不充分,故辩护律师对吴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吴某某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但将吴某某的违纪行为认定成了滥用职权罪,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该结果虽然与无罪有差异,但在现有司法环境下也是诉辩双方互相妥协的结果,至少吴某某不会因此影响退休待遇。通过承办本案,辩护律师最大的感受是:我国刑法应进一步明确法官违纪行为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防止该罪的扩大使用。
许某“套代购”走私案涉偷逃税金额为779.7355万元,按照《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以上,应当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所以,本案在共同犯罪中,我把辩护的重心放在了是否属从犯上。从2023年8月15日许某被刑事拘留到2024年5月14日送达一审判决,时经273天。经历侦查、审核检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许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42万元。许某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有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警示人们应敬畏法律,避免走捷径。从大多数“套代购”走私案来看,违法成本是巨大的,我们也从案件中了解到,被告人实际获利要远远小于偷逃税额,套代购后销售的免税商品的价值也不可能销售到完税价格,再扣除各项成本,可能几百万的偷逃税涉案金额,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不到偷逃税额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特别是一些奢侈品的税额高达税前价格的30%左右,而刑法对偷逃税款的10-50万是3年以下量刑,50-250万是3到10年量刑,而250万是10年以上量刑。不知者无畏,但也不能是我们触犯法律、免受刑罚的理由,我们应当敬畏法律,不要想着走捷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触犯必须要付出惨痛代价。我们一定要敬畏法律,珍惜我们所拥有的自由和幸福。
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一案,是一起跨越浙江和安徽两省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在安徽当地产生了一定影响。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当事人委托姜先良律师提供辩护,由于时间紧迫,通过全面阅读案件材料,很快锁定争议焦点。此案将当事人按照主犯提起公诉,十名被告排列第三位,所以要搞清楚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究竟如何。通过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并非如起诉书所指控的那样,证明的主犯地位和作用证据是不足的。为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姜先良律师充分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然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尽可能仔细还原案件的发生经过,从污染土壤项目的接收,到安排车辆运输,到车辆行进中的情况,到联系污染土倾倒地点,再到倾倒行为的实施,然后是倾倒后固废转运联单的签章,以及最后项目费用的结算等环节,在污染土的处置流程中的作用更加一目了然。围绕犯罪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仔细审查公诉机关的证据情况,在多名从犯当中也是相对较轻的。
为确保案件辩护达到预期效果,姜先良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和承办的检察官和法官当面沟通案情和辩护意见,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公诉机关同意辩护人观点,在其出具的量刑建议时认可辩护人的观点,建议将从主犯变为从犯,从起诉书的第三被告变为第十被告。
法院综合在本案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作为一家正在发展中的物流公司,以及其在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中的积极表现,最终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单处罚金10万元。(注:单处罚金是附加刑,在量刑中非常轻微。)
①2024年7月18日,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瀛和(雄安)律师事务所刘吉利律师受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李某某提供辩护。刘吉利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利于当事人李某的辩护意见:1.李某某实施的仅仅是介绍、容留卖淫行为。2.卖及卖淫活动并没有受到李某某的管理或控制。3.与李某某合作的卖同一时期不足3人。4.公诉人指控李某某犯罪所得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吉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1824 元。较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减少一年,建议罚金八万元人民币减少三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38110元减少26286元。
②2024年7月3日,祁某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4日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认定祁某为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办理结汇手续,结汇金额 14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额888万余元。2024年7月31日北京瀛和(雄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博勋律师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接受祁某家属的委托,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当事人祁某提供辩护。2024年12月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祁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祁某不起诉。
2012年左右,王某强受雇于王某梁,担任油罐车司机,主要负责拉煤油,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约五六千元。王某梁与部队联系好后,王某强按照其指示去某部队去拉煤油,然后把油罐车运送至王某梁指定的油库。大概2014年,两辆油罐车就卖掉了。之后,王某强到怀柔油库给苑某年看仓库,工资待遇跟以前差不多,干了两三年就不干了。后来在学校附近开了一个小档口,干了一年就去了赤峰。2023年8月17日,王某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等综合研判,决定对王某强进行无罪辩护。在侦查阶段,总共提交了两份书面材料,一份是取保候审申请书,还有一份是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得到了采纳。2023年9月21日,王某强被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王某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司机参与运输煤油和汽油的行为认定并不统一。有法院认定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有法院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还有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为何会出现这样一种乱象,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没有这方面的指导案例,这就导致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类似行为的定性出现了差异。
本案中,王某强只是参与了运输行为,而并未参与任何其他经营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从字面理解,运输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运输行为单独定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运输毒品罪等。所以不能对只要有运输行为就认定涉嫌非法经营,还要结合运输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了经营行为,是否明知其他人员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等行为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做的是无罪辩护,且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靠会见去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对类似法律规定必须非常的熟悉,还有对类似案件裁判规则了如指掌,否则,很难去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相对有效的沟通。
任何无罪辩护都不会随随便便就成功,必然是经历一番“磨难”。通过会见,辩护律师了解到了对王某强有利的情节,甚至能够说是无罪的情节。辩护律师抓住对王某强有利的情节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和权威专家的观点等对王某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充分论证了王某强的行为是无罪的。
案例名称:①过某危险驾驶案;②吕某抢劫案;③吴某涉嫌案;④赵某盗窃案
①被告人过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羁押在北京市某区看守所。案发后经认定,被告人过某过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0.7mg/100ml,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法庭上,公诉人派了助理检察官独立出庭,辩护人抓住程序违反法律,结合当事人是母亲,有5岁和7岁两个孩子等家庭特殊情况,同时结合危险驾驶罪不能取保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等法理说明,多次沟通,要求法庭降低刑期,最终确定量刑为二个月二十天,至此,三方无异议,法槌落下。当事人感动不已,当庭放声大哭。
②胡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1张某因冯某(男)向胡某的女同学发微信一事,与冯某锦发生矛盾并通过微信约架。后被告人1张某又纠集被告人2吕某、被告人3张某及郑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并发生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吕某使用了金属器械。后造成冯某头皮挫伤、面部挫擦伤、右眼挫伤等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杨某面部皮肤挫伤、右眼部挫伤、右腰部及右上臂皮肤挫伤等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殴斗后,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冯某跪地认错并用手机录制视频,被告人1张某用手扇被害人冯某锦耳光,后被告人一方又向冯某索要人民币2739元。被告人1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逐渐清晰案情,并快速研判,认定此案没有无罪辩护空间,如果不及时变更罪名,抢劫罪一旦认定,取保和判缓的空间极小。辩护人在短时内快速作出安排,最终变更为两个轻罪名,数罪并罚,最终判缓。
③本案嫌疑人吴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与同班女同学杜某以及其他5位同学共7人在校外一家餐厅聚餐,席间7人均有饮酒。用餐期间,吴某与杜某二人来到餐厅的男女混用的卫生间发生性关系。后杜某及其男友报警声称杜某遭到吴某,并提供了吴某事后追认的录音等证据材料。某区刑侦支队格外的重视,迅速立案侦查并将吴某刑事拘留,后对吴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结合嫌疑人家属了解的信息,做了大量的取证和走访调查工作,最终形成附有大量证据的法律意见书,完整呈现给侦查人员和检察官。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一年后公安机关对其解保。
④本案嫌疑人赵某在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恒某一辆汽车,后将车辆过户至刘某名下。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逐渐清晰案情,并将案情以证据的形式结合法律意见书完整呈现给检察官。
事实上,本案有无罪辩护空间,因为当时鉴定报告数据显示的车辆价值为3000多元,而对比当时市场行情,车辆价值鉴定估值偏高,本案很可能涉案金额不足2000元,达不到北京地区盗窃罪刑事罪名追诉标准,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嫌疑人本人和家属反复权衡从始至终坚持认罪认罚,且不同意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结合案件最终是以酌定不起诉结案,所以辩护人最终放弃无罪辩护,也算是个较为明智和更为现实的辩护方案。
岳某某在唐山市某区某汽车修理厂院内将一辆冀B牌照的白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交给耿某使用,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6万余元。后岳某某向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称耿某冒充河北省某市政法委副书记,以给其介绍拆迁工程建设项目为名,将登记在其拆迁公司名下价值96万多元的路虎揽胜越野车借走,并私自过户到耿某名下,其多次催要无果后报案,强烈要求追究耿某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之后,耿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监视居住。被告人到案后,辩称因其托人找上级领导给被害人控制的公司向政府催要到了上千万工程款,被害人为感谢耿某,给其涉案车辆作为感谢,所以其不构成诈骗罪,坚决不认罪。
经过律师努力,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准许唐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检察院对耿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该案能取得检察院撤诉进而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取决于辩护律师欲擒故纵的辩护策略、张弛有度的庭审把握,使案件事实发生颠覆反转、转败为胜。虽然案卷材料固定不变,但影响案件发展总是动态的。本案中,案卷中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但没有极痛点,无法击垮公诉方的证据链条。但辩护律师迅速抓住了庭审机会,将被害人当庭陈述内容重点逐个详细记载,再逐个对比卷宗证据,当庭揭穿了被害人谎言。致使被害人陈述及部分证人证言已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耿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没办法形成证据链条,案件从僵局中脱出,耿某也就脱罪了。被害人出庭是偶然事件,被告人无罪是必然结果,本案是因偶然事件助推发生了必然结果。律师为被告做无罪辩护时,一定要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下功夫寻找突破口,有时一个关键证据就使得案件出现翻转,无罪结果也会必然出现。
案例名称:①余某某侵犯商业机密案;②袁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①余某某被上海某地警方刑拘,涉嫌罪名“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侵犯商业机密罪”。其女儿刚分娩生子不到1个月,由其子专程来京委托本律师。当时距离除夕还有3天,办理完律师手续后,律师随即赴上海办案。与余某某亲友交谈并会见余某某后,本律师了解到此案系前任商会领导构陷现任商会领导之纠纷,公安凭借民事判决的结果和少许口供即进行刑事立案,有重大问题。
于是本律师立刻着手启动取保候审程序,但未被批准。随后,本律师又向办案民警递交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律师对该案的客观看法,但没得到反馈,刑拘已近30天。当事人余某某也提出要求,想尽快从看守所里出来,并希望律师能撤案,不要影响其9月份的人大代表选举。因距离37天很近,于是办案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和《提请实施立案侦查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院不予批捕,并启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程序。刑拘届满37天,余某某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监督程序也启动,终于8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明确余某某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撤销。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法律文书启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是该刑案撤销的关键。
②当事人袁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北京某地警方刑拘。本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会见内容和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资料。分析认为,所谓购买的党员证和入党手续,都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因为党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而是社会组织,不符合这个罪名的要件;况且党员并没有“党员证”,所以并不存在伪造、变造问题。于是本律师及时提交取保候审手续表达律师意见,很快袁某被取保候审,且很快被撤案。本案被撤销的关键是,认真分析了罪名,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对象不属于罪名范围,故被公安撤案。
2010年2月至2022年2月,被调查⼈孙某涛利用担任某银行副行长、行长、董事⻓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影响⼒,通过帮企业快速、顺利发放贷款,主导某银⾏与企业间合作,为张某⾦等 75⼈企业在贷款、承接某银行业务等⽅⾯谋取利益,⾮法收受⼈民币2037.06万元、港币1377万元、美元58万元。
2015年7月,薛某为帮助张某生贷款,找到时任某市某银行行长孙某涛,按照孙某涛提出的要求,通过某市某银行营业部经理吴某联系购买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空壳公司),以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贷款两笔,每笔1000万元,共计2000万,由孙某涛最后签批通过。2017年1月,薛某为帮助张某生贷款,又找到孙某涛,按照孙某涛的要求,以某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空壳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贷款两笔,每笔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由孙某涛最后签批通过。2017年1月,薛某为帮助张某生贷款,又找到孙某涛,按照孙某涛的要求,以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空壳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孙某涛最后签批通过。
2017年6月至2022年8月,孙某涛、杨某夫妇经营“陈某号”茶楼期间,孙某涛组织赵某伟、韩某、武某丹等人,以打麻将、斗地主形式赌博,以收取茶水费形式抽头渔利,杨某负责管理、记账,抽头渔利港币3362200元。
本案由监察委查办并移交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我方努力下经过发回重审,最终减刑一年,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特殊性:本案属于监察委查办且移交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对于监察委起诉的案件,最终能够改判的机率微乎其微。监察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较长,逮捕率高。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基于本案,由于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出入,通过我方不懈努力为被告人孙某涛减轻了量刑。
本案创新性: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也对辩护策略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针对证人证言的矛盾性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新的辩护观点和证据;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法律和法规的适用上提出新的见解。
①秦某某与其妻子离婚期间,私自进入妻子临时租住的房屋内,取走电脑、会计账本等财务,其妻子发现后去公安机关报案,后秦某某被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予以取保。
②李某某冒充公安部领导,招摇撞骗,以非法占有为目,骗取别人财物,后被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予以取保。
③王某某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带领一队人在北京理工大学房山校区施工,以合同价较低为由,带领工人闹事,强势索取工资,后项目方报案,王某某等人被某区分局以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律师与检察院沟通,不予批准逮捕,予以取保候审。
刘某某与他人网上聊天并线下见面,刘某某与该女子在车内发生关系后,女子向刘某某索要钱财未果后报警称其被、抢劫,警方通过刘某某车上的女子手机定位找到刘某某并将其拘留、批捕,以抢劫罪立案调查。一审以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判决后我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并在判决后对刘某某释放。
重审判决后我方又一次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以量刑过轻进行了抗诉。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再次重审后检察院撤诉结案。
本案再次验证了庭审对律师的重要性,在庭审中,针对本案件,一是要求对非法证据按规则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申请调取证据;二是要求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当庭询问;三是对公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进行主要论证;四是对检验判定的结论的程序提出异议;五是对公安机关对于证物提取程序及赃物去处进行质问;六是对微信转账记录的性质进行论证。
张某某自2009年起即在京从事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工作,经介绍自2016年起挂靠A公司,租用工位且代销A公司电子科技类产品,后因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与其他成员被抓获。《起诉书》载明,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间,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A公司等4个公司,在某区等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0余份,税额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经鉴定,张某某所涉税额合计近200万元。
承接本案后,辩护律师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充分沟通案件的前期事实,提供及时、充分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在阅卷后,辩护人将审计报告及各主体笔录交叉印证,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大量的工作,案件的脉络及辩护思路已然清晰。最终,在多次的努力下,最终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从认罪认罚建议量刑六年,到当庭建议刑期六年,再到庭后检察机关主动调整认罪认罚刑期为四年,再到最终判决三年二个月。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因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强势地位,以及其他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影响,张某某及辩护人陷入了纠结。认罪认罚属于从宽情节,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有几率丧失从宽处罚的可能,但另一方面辩护人也对自己的辩护策略和理由具有充足的信心,张某某也坚定的支持辩护人。在这样的情形下,辩护人与张某某最终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有利的辩护达到了降低刑期的效果。辩护人因此认为,好的辩护效果首要的就是获得当事人的支持,若不是当事人的坚定,本案可能最终就是按照有期徒刑六年的结果结案。
①广受关注的某省“刘某涉黑案”,从2019年6月开始刑事侦查,2023年3月20日上午,某省刘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某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其中,刘某堂弟刘某1,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在刘某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中,一审指控刘某1涉嫌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者和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后刘某1没有上诉,二审期间本律师做刘某1辩护人,阅卷后,二审做无罪辩护。在二审审理期间,刘某1的一审判决刑期已执行完毕。经过辩护人努力,二审判决认定刘某团伙不构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但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其成员没有刘某1,其他被告人全在。一审认定刘某1寻衅滋事罪,二审认为因矛盾由被害人引发,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的涉黑罪名,刘某1无罪。
在涉黑案件中,一审时撤销涉黑罪名的尚有特殊的比例,但二审撤销涉黑罪名的比较少见。此案既彰显了某省高院和某中院的纠错勇气,也验证了律师在代理无罪辩护案件过程中需要清晰、理性的辩护思路。
②被告人李某和张某系夫妻,共同经营甲、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股东。经营期间,张某一直使用李某名下开具的银行卡账户走账。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和张某为其经营的甲乙两公司从A、B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余张,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合计1360余万元,在审判阶段虚开税款金额变更为90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认为:二人拒不如实交代,对二嫌疑人未分主从犯,并把李某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
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未予批准。承办检察官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依法对李某批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针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因为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为第一被告人,定性方面存在重大争议,可能会给案件的辩护带来重大转机。李某虽是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经营人是张某,李某家在外省,只是偶尔来公司帮忙,这两家公司规模比较小,财务也是从外面找会计公司记账,本案主犯应该是张某而不是李某。
最终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均没有上诉。
办案律师主要体会有五点: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多在卷宗里,律师需要反复阅卷,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尤其证人证言,经常有相互矛盾之处,有助于发现突破点。
二、律师应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尽管沟通效果不一定理想,但坚持就可能会有成功的机会。
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尽快与被告人会面,全方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这包括对控方证据的质疑、提出较为合理的辩解理由、申请证人出庭等。
四、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需要权衡利弊,虽然认罪认罚可能会取得量刑较轻的结果,但也可能会引起更重的处罚。
2024年7⽉初,犯罪嫌疑⼈胡某通过⽹络聊天认识被害⼈郑某。郑某邀请胡某去⾃⼰家⼩区约会,并通过语⾔和动作诱导胡某双⽅可以发⽣亲密接触。后,郑某两次邀请胡某躲避家⾥客厅的摄像头进⼊郑某卧室尝试未果。
之后,郑某⽗⺟通过监控回放看到胡某进⼊家中,遂报警。2024年7⽉15⽇,胡某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7⽉22⽇,案件移送某区⼈⺠检察院批捕。辩护⼈于当天向检察官邮寄代理⼿续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意⻅书,并在⼀周内三次与检察官电话沟通意⻅,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辩护⼈多次与办案⺠警联系,协调推动双⽅进⾏和解沟通,并于9⽉30⽇达成刑事和解。基于刑事和解书,再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在11⽉份撤销案件。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必须深入研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内涵,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并依据案件详细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
某建设央企将某工程的某标段分包给了广州某公司,该广州公司又与福建公司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将施工任务交由福建某公司,该福建公司接着通过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形式将部分工程交由下家公司承包,最后到达S某所在的公司名下。
问题在于,出于种种原因,自福建公司以下的承包关系并无清晰的合同链条。S某所在公司在承接该项目后,在并未形成清晰的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又寻求下家,于是通过G某(亦即本案的当事人)的居中协调寻得合作方。最终通过G某的努力,X某与S某签署了转包协议,X某为此与G某签署了居中协议,并支付了居间费。但是后续X某反悔,希望G某退还,就以工程不存在,G某、S某存在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发起了控告。公安机关在发现并无清晰的合同承包关系后,认定S某和中介人G某存在合同诈骗嫌疑,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G某家属委托了本案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和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了解情况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关于G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同时与被害人沟通协调达成了谅解协议、协调当事人退赔了款项。经过辩护人的工作,G某在2024年4月23日无罪释放。
在居间类合同诈骗罪中,居间人的行为认定存在复杂性。需要结合主要行为人的行为来认定诈骗,也需要独立判断居间人的行为。辩护人需要仔细考虑如下内容:
第一,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问题,围绕部分判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基础进行辩护;
第二,居间人是否参与共谋的问题,特别考虑居间人不知道诈骗事实前提下“片面共犯”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司某某酒后回家将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苏某杰停放在东城区东直门某小街某号院门口北侧路边未锁车的电动三轮快递车(车上有48件快递)骑走,后将车丢弃在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东侧便道附近。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快递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司某某被传唤到案,涉案赃物起获并发还,司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苏某杰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后,最终认为构成盗窃罪但社会危险性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为司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经及时调取案卷,并与检察官沟通不予起诉的意见,某区检察院决定对司某某案件进行听证,最终认为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盗窃罪系侵犯他人财产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争取受害人谅解作为可以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应当引起办案律师的注意。受害人谅解不仅仅符合法定的可以不起诉的条件,同时还有利于避免检察院基于其他理由不起诉而被受害人不断投诉施压的现实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